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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调解利器 巧化社会矛盾
——成功调处几件疑难案件后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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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常凯、陈飞涛  发布时间:2011-05-25 08:13:27 打印 字号: | |
  一、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领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重要战略机遇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易发、突发态势。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拟对我院几件疑难复杂案件的顺利调处作粗浅的体会。

  二、案 例

  案例一:原告甘某与被告湘阴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甘某于2007年8月6日购买了被告湘阴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原告对房屋装修完工后入住,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该幢房屋北坪从一层坪基处向上出现裂缝,且呈加剧趋势。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院,中院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公安110也多次出警。后该案在承办人多次向县政府领导汇报,与县建设局联系、沟通,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交流,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并且当场兑现。案件得到顺利处理。

  案例二: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王某、林某系未成年人,于2009年7月25日下午在一小塘(面积约30平方米)中投放“甲氰菊脂”农药,当时小塘里鱼死亡。因该小塘与原告罗某的承包的水塘(面积约6亩)的水体相连,7月27日罗某承包的水塘的鱼全部死亡。乡、村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万元,被告以原告承包的塘里鱼死亡的原因未经科学鉴定而不明,损害结果的评估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为由而拒绝赔偿。原告为诉讼而花费鉴定费,律师费近2万元。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也十分尖锐,原告多次扬言要以死相拼,也多次到县政法委上访。后该案件承办人积极向县委政法和汇报。由县委政法委领导召集乡、村、派出所、司法局、渔政站的相关负责人及原、被告开协调会,原告得到相应的补偿款撤回了诉讼。

  案例三:原告刘某与被告湘阴县电信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原告刘某系一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站。2008年12月份县安监局对该燃气站进行检查时认定湘阴县电信公司所有的通信线路的支架与汽坛相距不足5米,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顿。原告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线路支架,赔偿营运损失5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对究竟是线路支架与燃气站汽罐谁先谁后建立都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也多次扬言要以毕生的精力打这个官司。承办法官和主管领导积极向县委政法委领导汇报,县委政法委领导多次组织由县安监局、当地乡、村负责人及原、被告参加的协调会,通过多方做工作,原、被告终于达成协调意见并当场兑现,案件得到成功调解。

  案例四:原告刘某与被告汨罗市某砂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刘某系专业养渔户,2008年5月份在湘阴县湘江北段西接荷叶湖的“九条沟”水域进行网箱养鱼,设置了13个网箱。2009年7月25日被告汩罗市某砂石有限公司的巡查快艇路过网箱边时掀起的波浪致刘某的十个网箱破裂,鱼全部逃逸。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51万多元,被告以网箱破裂的原因未经科学鉴定,渔业损失评估的机构不具有资质为由而拒绝赔偿。因向原告投资的股东有十多个,赊销饲料鱼给原告的渔民有几十个因而该案的处理牵涉到近百人和牵涉到湘阴、汩罗两县市。原告已到过省市上访,引起市委领导、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成立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多次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案情,积极向市委政法委、县委领导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同时与当地村党支部负责人一起不分昼夜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市委政法委领导也高度重视此案,召开了由湘汩两地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会后又通过艰苦、细致、耐心的工作,终于使该案得到圆满的处理。

  前述几个案例是我院近一年来处理的几个典型案件,将之放在整个法院的调解案件中,显然仅是冰山一角,然窥一斑而知全豹,透视前述典型案件的处理过程,总结一些经验,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大有益处。笔者对此作初步总结。

  三、几点体会

  (一)、化解社会矛盾,清正廉洁是基础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新旧经济体制的更替产生了许多漏洞和重叠,随之出现各种各样谋求取不当利益的机会,很容易诱发腐败。在我国反腐败的斗争中,无论是预防手段还是惩罚手段都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腐败行为发生前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对潜在的腐败分子没有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在腐败行为发生后没有足够的稽查和惩罚机制,造成了腐败分子前赴后继的严峻现象,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案件时有发生。于是产生了老百姓对腐败的深恶痛疾和对“青天”的向往,总希望自已的案件能在“青天法官”的手上得到解决。一旦案件的处理对他不利则他首先想到的是该法官是不是被对方当事人买通了?而从不考虑他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了,他的诉求或抗辩是否合法。而那些抱有不良目的案件当事人则希望案件能在“腐败法官”上得到解决。因而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中怎样取信于民,怎样消除误会则成为一个难题。以上几件案例中,均有当事人或代理人邀请法官同去吃个“工作餐”或暗示只要案件处理对他有利能给法官一安好处等,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予以拒绝?这要对不同的当事人作出不同的回答,有的须断言拒绝,有的须委婉拒绝。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拒绝的同时,法官还须说明这是道德、纪律和法律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或有自己也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疾的感言,让当事人听到之后感觉自己真正遇到了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这样能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以后调处案件打好基础。如在上述案例二中,法官在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沟通中均对各诱惑予以拒绝,同时庭审过程结束之际作出中国老百姓最易相信的“宣誓”,当场发表了拒绝各种贿赂的誓词,赢得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信任,为后来的调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方法是条件

  毛主席说过:“没有落后的群众,只有落后的工作”从伟人的语言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作方法在我们党的事业中是何等重要,好的工作方法能为法官在调处案件中创造很好的条件。

  1、倾听诉求要有耐心

  首先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有真诚、亲切、温和的态度缓解其心理压力,稳定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焦虑情绪。作为诉讼主体,处在纠纷漩涡中当事人的心里往往承受了无形的压力,难以理性对待纠纷,往往言词过激。为此法官要为当事人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氛围和空间,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声问候来迎接当事人,走近当事人,架起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驱走当事人心中的忐忑和不安,又以亲情温和的态度浇灭当事人的怒气,使当事人能够理智、冷静的参与诉讼。俗话说:“话不投机六月寒”,如果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冷、硬、横、势必不但不能平息矛盾,反而会制造矛盾,激化矛盾;其次是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学会耐心倾听,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有的是基于对法律认识够,有的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不吵不闹不会引起法官的重视,有的对自己的证据不自信,想通过不正当诉讼给法官施加心理压力,还有的当事人自知理亏,又不肯服输,想通过吵闹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对吵闹的当事人,一定要冷静,做到心不烦、嘴不乱、心要静。耐心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不要任意打断,否则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与法官对立情绪,认为法官不公,进而怀疑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耐心倾听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宣泄情感,平抑情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重新回归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倾听可以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整理,发现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引导当事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表达诉求,同时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所在,寻找到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在案例一中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倾听发现原、被告之间对原告主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证据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原告始终认为他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而被告认为该证据不充分,同时被告还认为房屋的设计、勘探和监理、施工均与建设局下设的设计院、质监站、施工企业等有关,即使出现主体结构不合格也与开发公司无关。法官找到当事人的心结之后,把工作重心移到主管建设局的县政府领导和建设局的领导,多次与上述领导汇报、沟通、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后,才使案件得到了协调处理的。

  2、查明事实要有细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当事人并非职业法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素质不高,往往无法自行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法官在工作中应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通过指导当事人举证,适度深入调查取证,严格审核证据,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法官应当合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举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现有证据发现当事人可以提供但未提供的证据,提示当事人予以提供,切忌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而驳回诉讼请求。其次,法官要深入调查,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而是应当深入到群众中去,深入到基层组织中去,听取周围群众、基层组织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再次,法官应对证据严格审核,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如在上述案例一中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据“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在案例二中当事人对原告鱼死亡的原因及损害结果评估结论的证据有不同意见,案例三中双方对谁的设施在先建设的证据存在不同看法,案例四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损失评估报告的鉴定机构和网箱破裂原因存在异议,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后。多次深入现场勘验,听取基层组织和周围群众的意见后为案件的处理方式或走向做到心中有数。

  3、类案引证要有学心 

  我国系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成文法天生缺陷而致使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同一个法律条文产生不同的理解,但判例则可以从各个角度揭示法律所确定的各种含义,使抽象的法律语言具体化,因而裁判先例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已生效的判决可以使当事人更加直观地感受法律,理解法律规定的意义。因而寻找到类似案件的判例是法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中应当提倡的方法之一。于是法官要有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经常学习,博览群书。学会收集案例,向当事人宣传案例,为以后的调解工作提供条件。如在上述案例一中承办法官收集了多个相类似的案例打印成文字后交给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例中领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后面的调解工作作了很好的铺垫。

  4、调解案件要有诚心

  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地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绝对不能敷衍了事,如在案例四中,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后,怎么让原告方接受协调方案?这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为体现法官的诚心,法院领导与承办法官,县政法委领导、当地村委会干部一起不分白天、黑夜,不论天气好坏,均与原告及股东渔民逐个谈心,分析协调解决与判决结案的利弊,在交流沟通联系中推心置腹,不厌其烦。终于用诚心赢得了原告的理解与支持。

  (三)、化解社会矛盾,合力调解是关键

  有人说调解是兼容情、理、法的“代干戈为玉帛”的艺术。调解说服工作也是借助各种资源和力量讲情、请理、说法的综合过程。因此法官要有合力调解意识,具体而言:

  第一、充分借助党委政府的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在上述几个疑难案例中我院均借助了党委的力量,特别是在案例四中因牵涉到湘汩两地的群众,还借助了湘汩两地的共同上级市委政法委的力量,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第二、充分借助当地有名望的正义之士、村组干部的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士的力量,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因为当地的上述人员与当事人有的相距不远,有时这些人员的一句话远比法官的百句话起作用,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这些人的力量,对一些棘手的问题可迎刃而解,如在案例四中市政法委明确协调方案之后。原告方坚决不同意此方案,承办人及时与县政法委工作的杨林寨乡籍的领导,原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起做原告的工作。在多次工作的情况下才使原告方接受协调方案。在案例三中借助了与原告关系密切的人士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做工作,使原告的诉求从30多万除到9万元后才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化阻力为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在调解案件,法官往往会遇到一些外界关系“打招呼”,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应该主动介绍案情,讲明事实真象,使“打招呼”的人反过来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把这种关系作为一种可利用的合力,促成矛盾的化解,如在案例二中,原告的诉求有10万多元,而被告只肯出几千元,原告还委托关系人到办公室与承办人沟通,承办人抓住机遇,向此人汇报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原告方的证据存在的障碍,取得他的理解支持后他反过来做原告的工作才使矛盾得到了化解。

  在利用合力进行调解时,有时只要一种合力便可调解,有时则要多管齐下,分头并进,才能达到效果。

  四、结语:在审判实践中,每个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还可以总结出其他很多方法,但无论何种方法,关键是法官要不断提高为民司法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能动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积极性。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尽心尽责。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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