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法院民一庭庭长方美玉的办公室传来阵阵欢笑声,福建屏南县某合金钢铸业有限公司诉湖南临湘市某花岗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被成功调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日,临湘公司与屏南公司签订了《花岗岩碎石生产承包合同》,约定,临湘公司将花岗岩碎石生产承包给屏南公司,承包期为5年,承包产量为每年30万吨,并就安全生产和双方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合同期间,临湘公司以石料运输途中的损耗系行业惯例为由,对屏南公司产出的碎石过磅给临湘公司时,每车少记重0.5吨。2008年4月,屏南公司认为石硝销售价格过低,转运成本高,要求临湘公司自行转运石硝,之后转运工作一直由临湘公司承担。2009年4月,屏南公司因生产需要,经临湘公司确认,新购置圆锥机机架1台,铜套1件。后采石场产量和销售量下滑,2010年底,屏南公司停产,将生产线设备和生产区财产全部移交临湘公司。之后双方结算协商未果,屏南公司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自愿解除《花岗岩碎石生产承包合同》,由临湘公司打包赔偿屏南公司碎石生产承包款、石硝款、设备购置款及提前解除合同损失共计28万元,协议签字一周内支付15万元,余款在同年9月30日前付清,双方不再因该合同产生任何争议,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湘闽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