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以来,云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自诉案件60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0件,调解290件,调解率达100%,自诉案件撤诉率99%,所调解结案无一超审限,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无一起刑事案件引发涉诉信访。这一份骄人成绩单背后,凝聚了云溪法院人的艰辛付出与不断探索。
刑事和解制度是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新方式,旨在以和解形式,化解个案矛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罪犯改造,减少执行负担,修复社会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这类案件的情况大都纷繁复杂,特别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是剑拔弩张的势态,稍有不小心引起当事人的误解,调解工作就会陷入困境,案件处理就变得棘手,为此,云溪法院摸索出“三二三”的工作方法有效提高调解效率。
严守“三不”方针,促成良好调解氛围
不强迫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饱受侵害阴影影响。该院为帮助被害人尽快从受害阴影中恢复,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决不允许法官让当事人在被动、无奈、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受调解。与此同时,由于处于基层的缘故,该院受理的大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自身条件不是很好,该院明确向每位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规定,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绝不借机加重被告人的负担,保障每位当事人都能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不提出调解方案。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该院要求法官在处理任何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都不预先提出调解方案,而是引导当事人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自主协议,对当事人不明白不清楚的法律、法规,法官依法解释,并对相关赔偿项目、标准逐一予以说明。对于双方都自愿调解,却因为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刑庭法官则不厌其烦地针对双方矛盾焦点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其达成一致,使调解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与当事人有不正当往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致死或者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的一句话,一个表情没处理好都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更何况与当事人的不正当往来。而且法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为了确保调解的公正性,该院要求法官必须杜绝“请吃”“请喝”“请玩”现象,并提出“零容忍”举措,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该院院长立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全院大会予以通报批评,甚至交由纪检查处,时刻绷紧法官的廉政意识。
紧抓“两个关键”,积极寻找调解突破
该院将“被害人谅解”与“被告人悔罪”两个关键点紧密结合处理,缺乏其中任何一环,都不进行调解,确保和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上所承受的打击巨大,很多当事人受过激的情绪控制,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的要求,以此暂时平复愤懑的心情,调解也会一度进入僵局。遇到此类情况,对这些受害人,该院明确自己的任务,不仅结合法律帮助其分析实际案情,还运用心理辅导方式引导其走出受害的阴影,摆脱干扰,宽容理性对待现实。这样不仅可以让受害人弥补损失,解决实际问题,还能合理的行使合法权利。
而对于案件调解还在于被告人悔罪弥补的态度。一些被告人即使受过一定的法制教育,也不一定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愿调解,不愿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对于这种情况,该院明确向被告人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让被告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厉性。法官耐心对被告人教育讲解,帮助其清醒的认识自己行为危害性,让其真诚给被害方赔理道歉。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慰藉,也比较容易谅解被告人。此时我院再积极对被害人进行适当引导,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更易于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良好的调解效果。
善用“三步调解”,确保实现调解效果
“换位思考法”。在办案中,该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既让被告人设身处地感受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不幸,考虑原告方利益,主动和积极地赔偿,也建议被害方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能力,实事求是地解决赔偿问题,适时化解纠纷。如袁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袁某因所驾驶的农用车爆胎临时停车时,未放任何警示标志,致使被害人方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农用车尾部松树上,当场死亡。被告人袁某驾车逃跑。被害人的亲属要求被告人袁某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院法官走访了解,被告人袁某有子女三人,一个儿子患病住院,另一子一女辍学后都在打工,妻子也无正式工作,家境十分贫寒。于是该院将被害人的家属带到被告人袁某家里、临湘市人民医院,被害人看到被告人家住的是破屋,孩子还在医院等情况,不再刁难,主动与被告人握手言和,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教育感化法”。该院受理的刑附民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比如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儿子请人打伤被告人儿子,一民一刑两个案件同时在该院审理。该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重点对他们进行了具体的赔偿依据和标准的法律解释,让他们明白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从而自主权衡利弊、处置自身权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圆满处理该案。
“多方协调法”。在司法实践中,该院深刻体会到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在诉讼调解中,该院主张充分借助纠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双方的亲友等各方面的力量,让其参与到诉讼调解中来,为诉讼调解成功提供帮助。如胡某诉李某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纠纷一案,2009年3月31日,永济乡毛岭头村民胡某的妻子因天降大雨,鱼池涨水,恐将其在鱼池边上种的玉米苗淹掉,而在同村村民李某承包的鱼池上挖口放水。李某发现后,便用石头和草将缺堵上。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李某当即打了胡某的妻子两耳光,随后又将胡某打成轻伤。两人共花去医药费11326元。事情发生后,胡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通过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到,两家自2007年开始矛盾就相当突出,大小纠纷也发生过多次,一直未得到处理,产生积怨较多,调解始终达不到一致意见。鉴于此种情况,该院与永济乡司法所、永济乡派出所干警联合进行调解,仔细劝导被告人,告知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应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教育自诉人胡某,其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要搞好相邻关系,化解矛盾。该院还对双方以前的积怨进行了疏导调处。通过多方做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被告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22000元,并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自诉人也表示谅解并撤向法院撤回自诉。
九年来,云溪法院不断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方法,结合发展的情况不断充实发展“三二三”的工作方法,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降低被告人重新犯罪的风险,做到案结事了,维护辖区安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