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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车抢夺”团伙覆灭 首犯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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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郭明辉  发布时间:2011-05-27 10:09:06 打印 字号: | |
  去年四至六月,在湖南省湘阴县、汨罗市一带活跃着一个以行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为作案目标的“飞车抢夺”团伙。一时间,人们谈之色变,有的人甚至不敢再戴金项链出门。5月26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抢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四名团伙成员被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今年39岁的韦某甲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的一个普通农民。2010年2月份,韦某甲和其堂弟韦某乙(批捕在逃)合伙在湘阴县城某中学附近开了一家米粉加工店。由于经营不善,米粉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看来我们不是做生意的料!”看着米粉店的经营每况日下,韦某甲动起了歪脑筋。他分别将其表弟周某及同乡苏某、黄某等人从广西老家邀集到湘阴,合计着干起了骑摩托车抢夺黄金项链的勾当。

  2010年4月30日上午10时许,韦某甲伙同苏某骑着一辆从广西托运过来的红色男式无牌摩托车到湘阴街上寻找戴有黄金项链的人作为作案目标,一时却未找到合适的下手对象,于是他们来到了与湘阴县毗邻的汨罗市白水镇。当行至白水镇湘汨路三角坪处时,他们看见前面有一个戴着黄金项链的年轻男子正朝湘阴方向走,苏某示意韦某甲“就抢他”,随后,苏某骑着摩托慢慢靠近男子,韦某甲则在摩托车上起身用右手抓住男子的脖子上项链用力一扯,苏某见已经得手,便加大油门往前逃窜。

  “第一次作案便轻松得手!”这让韦某甲和苏某高兴不已。于是,他们忙向周某等人分享经验。在接下来两个月里,韦某甲、苏某、周某、黄某与同案人韦某乙(批捕在逃)、“阿浪”(在逃)采取两人一组的形式先后在湘阴县、汨罗市等地利用摩托车实施抢夺作案10起。共抢得黄金项链10条。经鉴定,这些黄金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129809元。

  由于这伙匪徒每次作案一般是在白天乘人不备时公然抢夺,得手后边骑车迅速逃离现场,市民们的安全出行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一时间,人们谈之色变,有的人甚至不敢再戴着金项链出门。

  然而,正当匪徒们为屡屡得手而忘乎所以时,警方也为他们准备了一张法律的大网。

  2010年6月24日晚7时许,湘阴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县城江东路有两名男子骑着一台红色本田男式摩托四处张望,且车速不快,特征与系列抢夺金项链案犯特征一致,警方迅速组织干警进行抓捕。经查,该两男子就是抢夺团伙成员苏某和黄某。到案后,两人对伙同韦某甲、周某、“飞飞”等人在湘阴、汨罗等地多次抢夺黄金项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周后,韦某和周某在分别广西横县、广州等地被当地警方抓获。随着多名成员相继落网,一个连续作案十余次、涉案金额近13万元的“飞车抢夺”团伙终告覆灭。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四被告人利用行使的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且四人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各自分工,积极、主动实施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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