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张某在广州打工期间与陈某相识并恋爱,之后在张某户籍所在地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两人都只是在某工厂做着普通的技术员工作,收入十分微薄,张某在自己的努力及家人的支持下,在广州市注册成立了一家自己的公司,之后,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就在公司运转良好,家庭日益富裕的时候,他们之间的平淡生活却出现了不愉快。张某父母出生农村,存在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见陈某先后生育两个孩子都是女儿十分不满,并数次向自己的儿子抱怨。张某在经营公司倍感辛苦的同时,受到了父母给予的强大压力,引起家庭纷争不断,离婚二字也多次提出。最终,在一次争吵过后,二人连夜开车从广州来到湘阴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湘阴法院法官在看到二人的时候,陈某手中还抱着一个嗷嗷待哺的六个月大婴儿。这份情景让立案大厅内的工作人员都心有不忍。承办法官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离婚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并再三劝说二人多为家庭考虑,多为子女考虑,不要轻易离婚,并且二人婚姻也并没有走到非要离婚的地步。即使承办法官苦口婆心,但张某心意已决,称双方无共同语言,现已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至于两个小孩他们可以一人抚养一个。陈某也表示,既然张某态度如此坚决,她也同意离婚,虽然她现在并没有生活来源,但是现有家庭财产她一分不要,只求在离婚之后,不要限制她去看望小孩。陈某说到这里,已然哽咽,脸上全是失望之色。张某答应陈某请求,并承诺小孩的抚养费他每月一定会按时交付。最后,在这种沉重的氛围下,由陈某起诉离婚,两人在调解书上签字捺印解除这短短三年的婚姻。
法官特此寄语:一段婚姻的延续需要两人的共同努力,而这种努力不仅仅是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也要通过心与心的交流,互相谦让,互相体谅,共同经营这来之不易的安逸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