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为某村村民,年过古稀,由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其子在2010年初前往广东省佛山市打工,却未想2010年下半年熊某就接到了其子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的噩耗。在村上领导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熊某连夜赶往广东省佛山市。由于其子是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其工作的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与熊某是同乡,还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所以,熊某与杨某在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杨某赔偿熊某共计17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现款5万元,第二次在2010年农历12月30前付6万元,第三次在2011年农历年底付6万元。但是杨某除在协议签订后先后共支付5万元外,第二批到期的6万元迟迟没有履行。熊某再三催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熊某因丧子之痛情绪较为激动,几乎每日都会来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并告知熊某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请他放心,熊某这才安心离开。根据审理查明,熊某与杨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对其中一项的约定双方理解不同,造成杨某没有按时支付第二批赔偿款,而熊某的催款行为并没有违反调解协议的具体约定,不能视为熊某违反了协议。因此,判令杨某在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向熊某支付赔偿款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剩余的6万元赔偿款限则按协议约定在2011年农历年底前付清。
判决生效之后,承办法官联系了杨某村上领导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其工作,杨某表示会服从判决,并在近日内将第二批赔偿款交给熊某。而熊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除了紧握法官双手再三表示“感谢”,再也说不出其他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