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在段某某承包的基建工地打工受伤致残,因为就伤残鉴定适用标准问题发生争议,沈某某三年打了四场官司。经岳阳中院民三庭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由段某某赔偿沈某某4.8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了赔偿款。
2009年7月5日,湘阴县氮肥厂职工沈某某经人介绍,利用工闲时间到个体包工头段某某从湘阴建安公司承包的湘阴某茶厂的仓库工地打工。7月6日上工时,沈某某站在脚手架上接红砖时失去平衡摔下致伤右腿。经住院治疗后,沈某某的伤情经岳阳市洞庭司法鉴定所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尔后沈某某诉至湘阴县法院,请求赔偿10.6万余元。2009年12月3日,湘阴县法院判决段某某赔偿沈某某约1.8万元,湘阴建安公司负连带责任。沈某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应该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故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元月18日,湘阴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段某某赔偿沈某某约5.6万余元,湘阴建安公司负连带责任。段某某认为沈某某的伤情应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残疾,要求二审重新鉴定并依法改判。
二审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案件有调解基础,应力争调解结案。主审法官与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高密度的电话联系,做协调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