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经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临湘市人民法院查明,该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2002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9月10日减刑释放。2011年2月15日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湘市公安机关抓获而再陷囹圄。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因女友钟某不肯跟其到江苏省昆山市的娱乐场所做事,便从家中鞋架上拿起一根竹片,朝钟某的身上一顿乱打,将钟某身体多处打伤。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3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钟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