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湖南省临湘市法院依法审结骆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骆某因夜宵店喝酒与人起争执,邀人砍伤受害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临湘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3日凌晨,被害人毛某与方某、喻某、吴某等人在岳阳市经编厂旁一夜宵店里吃夜宵,被告人骆某随后到该夜宵店,便与毛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骆某谈及毛某的哥哥往某厂送原料抢了他的生意,提出要毛某出面不要其兄再向桃林制胶厂送原料了。因毛某没有答应,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骆某受到吴某等人的训斥后离开。骆某认为丢了面子,便到岳阳市廖家坡喊人帮忙,随后来了3人并带2把砍刀与被告人骆某一起4人赶到毛某等人所在的夜宵店。骆某和来人头目各持1把砍刀,将被害人毛某砍成轻伤。2011年2月28日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逮捕。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骆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毛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代其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50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毛某谅解。临湘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骆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骆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骆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审判员刘继雄当庭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