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赔偿请求人范宪德将一面写有“公平执法,正义为民”的锦旗送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贺志平和法官陈子手中,以感谢法院、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执法。
1999年,赔偿请求人范宪德因与岳阳市云霓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当年作出判决,由岳阳云霓印刷有限公司偿还范宪德欠款及利息共计38080元。后岳阳市云霓印刷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范宪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岳阳市云霓印刷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情况。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积极履行职责,致使范宪德的债权至今未能实现,而且由于岳阳云霓印刷有限公司现已破产。
岳阳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一审法院在执行赔偿请求人范宪德与岳阳市云霓印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的执行不作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赔偿请求人范宪德因此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38080元应当得到国家赔偿。依法决定由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范宪德支付国家赔偿款人民币38080元,该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