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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发出首张人身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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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琰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1-06-09 14:26:29 打印 字号: | |
  6月6日,平江法院发出首张人身禁止令,被告人刘星在缓刑考验期间被禁止出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溜冰场。

  2008年12月11日晚,刘星及方鸿宇、钟路平、方金金(均已判刑)等人在平江县长寿镇银豪娱乐城溜冰场溜冰时,方鸿宇与被害人方圆产生纠纷,被方圆打了一记耳光、踢了一脚而不服气,便伙同刘星及胡楠、刘晓东、钟强、龚志远、吴孟龙、吴优、方松、方玉强(另案处理)等人,由方松、方玉强拿来5把西瓜刀,在晚上11时许由方鸿宇、方金金和刘晓东、胡楠、钟强持刀,刘星和钟路平、龚志远等人持棍冲进长寿镇银豪娱乐城二楼方圆、熊超等人唱歌的包房内一顿乱砍、乱打,致方圆重伤,方恩林、熊超、杨振兴、涂敏南、邓焱彬轻伤。

案发后,刘星于2010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刘星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及其家属请求对刘星从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星因朋友方鸿宇与被害人方圆发生纠纷,为帮助朋友报复,伙同他人持棍冲进银豪娱乐城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一人重伤,五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刘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亲属的规劝下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方圆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刘星的现实表现,对被告人刘星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出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溜冰场。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琰 徐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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