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犯强迫交易罪的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同案犯的禁止令正式生效,这是临湘法院发出的第一道刑事禁制止令。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6日,谌某与岳阳某沙卵石销售部签订了运输临湘市羊楼司武广铁路工地碎石的合同后,便组织车辆开工运输。石某(已判刑)得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要付某(已判刑)喊人去阻谌某的车。谌某被迫停运八天,损失达万元以上,后石某又向谌某索要5000元。200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晏某等10多人又对谌某运输碎石的车队进行阻拦,说谌某的货车压坏了路,要赔钱,并将司机姚某打伤。2007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带30多人及6台货车赶到羊楼司某采石场,对在场的人宣布说 :“这里的业务以后就由石某负责,你们都听他的,谌某的车队从今天起就不用来了”。此后又有人将谌某运送碎石的货车砸烂。2007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将谌某武广铁路运输碎石的股份强行分给石某33%,负责管理运输和算帐;张某35%,负责协调各部门;谌某本人占32%,负责结帐。此后石某、张某与谌某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并按股分利。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向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陈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并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