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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持刀抢的士,十年后抓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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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发布时间:2011-06-09 14:32:32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十年前抢劫的士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法网恢恢,十年后李某难逃法律的惩戒。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临湘法院提起公诉。临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8日下午5时许,同案人李某邀同案人李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去抢劫“的士”司机,两人均表示同意。当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及两位同案犯在临湘市南正街转盘处,以租车为名,将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F.X9325红色奥托“的士”车骗至临湘市五里牌乡小源村附近一岔路口,同案犯李某故意打开车门,假装车行不稳被摔下车受伤为由,向司机张某要钱,遭到张的拒绝后,被告人李某与两位同案犯用语言相逼,被告人李某用水果刀抵住张的前胸,要其出钱,后张趁3人不备跑掉。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未追到张的情况下,其同伙用石头将车前右灯砸坏,并用脚踢了车门,尔后逃离现场。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0年10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2011年5月17日被临湘市法院决定取保侯审。

  临湘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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