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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牢狱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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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06-09 14:44:26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宣判,判决被告人郝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是近两年来,岳阳县法院审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刑罚最重的一起,让人警醒与惋惜的是,被告人郝某原本也是一个合同诈骗的受害者,他为了挽回和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走上的却是罔顾法律、诈骗他人的道路:2009年起,邓某(另案处理)因贪恋赌博与买码,输掉了大量现金,并欠下高额的高利贷,他以自己承包岳阳市城陵矶某纸厂工地的建设项目(2008年已完工)需要大量钢管扣件为由,骗得多人与其签订钢管扣件合同,并转而将这些钢管扣件低价倒卖。其中,2009年4月至11月,本案被告人郝某被邓某诈骗损失钢管3.6万余米,扣件3.1万多套,价值共计68.3万元。当年12月,郝某在多次向邓某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早已无偿还能力的邓某商量:由郝某介绍引荐其他钢管租赁部,虚构城陵矶某纸厂工地和八字门某工地需要大量钢管扣件的理由,以邓某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方式,骗取他人的钢管扣件来偿还给郝某。2010年元月,以郝某为中介,邓某在岳阳某钢管租赁公司处骗得钢管8.7万余米,扣件5.6万多套,价值共计155万余元,其中,邓某从中分得近40万元左右钢管,其余全部为郝某拖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律,考虑到其因先被骗而后起意诈骗他人以挽回自己损失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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