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一行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长沙新时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汽车在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重伤。长沙新时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保的商业险、交强险均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6日刘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该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新时速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款60余万元,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期间,原告医治无效死亡,原告方家属情绪激动,采取过激手段拥堵国家机关,在市委、市政府打出横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楼区法院对于此特殊情况先入执行20万元交付原告方,但原告家属对此并不满意,甚至扬言要将尸体抬至市政府。5月底,该院杨法官协同原告家属在长沙组织调解,经过反复做工作,原告、被告、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协议,新的协议不按原判决履行,由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5万元,扣除先入执行的20万元之后,须再支付15万元;新时速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5万元。
经过调解,案结事了,原告家属将原告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