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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庭长的调解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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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兴礼  发布时间:2011-06-15 10:28:10 打印 字号: | |
  湘阴法院新泉法庭的贺庭长,在基层法庭工作已有近二十年,是一名老庭长了。我是去年考进法院的“新兵”,从今年二月份起分配到新泉法庭,到法庭工作的第一天,就见识到了庭长将一对庭上相互指责、互不让步的夫妻成功调离,此后的工作当中,更是耳濡目染,学到不少“调解经”,且听我说说贺庭长的几件调解故事。

       巧打亲情牌,夫妻破镜又重圆

  原告朱某到法庭起诉离婚,称与被告李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起初夫妻感情较好,为维持生计,双方均外出打工,被告受他人影响,迷上赌博,并有了外遇,不归家且不抚养小孩,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贺庭长了解情况后,立即与被告李某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在了解到原、被告的大女儿读高三,面临高考压力,且急需钱购买学习资料,而被告经常打牌输钱引发夫妻争吵,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便耐心的劝导被告应本着对小孩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少打牌多顾家,多考虑亲人的感受,用实际行动挽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贺庭长再给原告做工作,向其强调孩子在离婚家庭中可能受到的心灵伤害和不良影响,看在女儿即将高考的情况及夫妻多年情缘,给予丈夫一次机会。经过一番撮合,在庭审中,被告写了一封保证书给妻子,保证其改正缺点,工资每月上交原告,原告最终同意了和解。一个多月后,丈夫来到法庭,感谢贺庭长做的工作,他明白了亲情的重要,并告诉贺庭长,夫妻关系已和好如初。

      开庭时被告拒不到庭,庭后多次调解终成功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2月,他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费25500元,并签署了协议,被告当时支付了195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不得已遂来到法庭,请求帮助。贺庭长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告王某联系,给王某做工作,动员其支付欠款,将纠纷化解在诉前,王某没有同意。贺庭长又利用送达机会再次与王某沟通,了解王某意向,并进行相应法律宣传。开庭当日,被告没有到庭。考虑到缺席判决后的执行问题,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后,贺庭长来到被告家中,邀请该村村支部书记及被告亲友做被告思想工作。通过贺庭长的多次辨法析理,情法并融,耐心劝解,被告终于同意与原告一起商谈余款支付问题;承办法官又会同原告亲友给原告做工作,分析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被告的思想动态以及今后执行问题。一周后,通过贺庭长的努力,双方均做出了让步,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王某当即支付所欠款项。 在该案中,贺庭长通过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把握好调解节奏,巧妙运用“背靠背调解法”、“面对面调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等调解技巧,促成原、被告和解。

         电话调解促执行,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义务

  周某的儿子在横过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无力支付,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周某与儿媳、孙女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到我们法庭后,贺庭长立即通过电话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相应调解,并将应诉材料快递寄给保险公司。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为快审快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前贺庭长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商谈调解方案,但调解未果。开庭当天,保险公司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邮寄送达判决书。贺庭长再次与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联系,告知各原告特别是周某的生活困境,对其释法析理。经过多方电话沟通,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最终表明对本案不上诉。判决书生效后,该保险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申请执行。贺庭长考虑到之前与保险公司已有良好沟通,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又与保险公司联系,向其讲明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险公司将承担执行费、差旅费等情况,最终保险公司主动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项。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说:“第一次看到法官这么热衷于调解,工作效率如此之高,对当事人如此负责。”贺庭长笑称:“通过几十个电话能解决双方纠纷,能将案件执行完毕,保险公司比较配合也是主要的原因啊。”本案快审快执,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均比较满意。

  贺庭长经常向我们传授调解经验,让我在实际工作中最有体会的是他说的调解精髓,他说:“调解时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只有当事人信任你,才会愿意接受公平的调解;只有当事人信任你,才会向你透露真实的想法,才会表明自己的调解底线,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信任你,你必须要维持自己的公正、中立的职业形象,通过多做工作,用耐心、细心、真心去化解他们的纠纷,调和他们的矛盾,使双方的意见不断趋向一致。”

  贺庭长的调解故事还很多很多,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特殊的情况,公正高效的解决好每一件纠纷是我们法官应尽之责任。在我们贺庭长的带领下,我们法庭对于民事案件,均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作为案件首要结案方式,将“定分止争” 作为办案的目标追求。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向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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