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汨罗市法院就一起因承揽工程而引发的诈骗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作为汨罗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公司)的合同制聘用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公司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也没有资质组织招投标以及两人根本不具有行使决定工程中标、签订合同的权利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向被害人陆某某作出虚假承诺,以保证被害人陆某某能顺利中标签订到与某生态公司一项包括宾馆、豪华别墅建设、第二期绿化、亮化、弱电、公路和排水等造价为4800万元的工程合同为由,多次从被害人陆某某及其妻子处骗走现金人民币共计30000元后私分。案发后,两被告退还了全部赃款。
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在汨罗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为公司没有发放工资便在一起商量在不让公司知道的情况下向前来洽谈工程承包业务的老板搞钱用,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在不具有行使决定工程中标、签订合同的权利情况下隐瞒真相向被害人作出虚假承诺,保证被害人能中标签订合同,使被害人相信并骗取了数额较大的现金,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马某某在案发后退还赃款,且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