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六年多了,却还讨不到全部得工程款。6月15日,湘阴法院审理了这起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了当庭宣判,判决由被告湖南某药业公司支付原告湘阴某安装公司工程款4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2005年1月28日,原告告湘阴某安装公司与被告湖南某药业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将药业公司租赁的医疗场地的装饰、装修业务承包给原告湘阴某安装公司。工程完工后,经被告方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同年4月10日,双方结算工程款为74800元,并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给付29800元,余款45000元至今未付。在经过多次讨债未果后,原告将甲方湖南某药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后,双方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方对于大部分工程款拖欠了六年之久,还未予支付。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