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门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位于临湘市某厂商住楼临街两个门面因合同到期,被告张某因原告及第三方原因未续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门面,并赔偿占用期损失每月3762元。
法院查明,2009年8月15日,原告某资产中心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临街第7、8号门面租给张某使用,租期一年。2009年11月9日,张某装修完毕,刚营业几天,门面隔壁的某银行5个门面整体装修,将被告张某门面的过道也围了起来,长达3个月之久,严重影响张某经营,且原告将其他门面出租进行餐饮业,致使张某的货物受损,张某提出由原告将某银行装修所耽误被告的营业时间顺延,并因原告失职造成被告商品受损应予赔偿。合同到期后,张某在该中心通知其按约续签合同时,张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补偿,于是一直不肯续约并继续占用原告门面,原告因此诉至法庭。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依法返还原告门面,并支付延期占用原告门面的全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