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的法学家是以民族代表的资格负责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因而要求法学家必须有历史的眼光,熟悉各个时代各种法律的历史精神,还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能洞察了解每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整体间的联系,把握其精神实质”。------萨维尼
一、法院文化的涵义
在古代汉语中“文化”一词由“文”和“化”两个单字复合而来,每个单字各有其含义。东汉经学家、文学家许慎的《说文解字》里讲“文,错画也,象交文,凡文之属从文”,这属于文的本义,指山川、鸟兽等物体的花纹和纹路,文字由其引申而来。在古代“文”字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引申义--“典章制度”,如《论语.子罕》中“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化”字的含义历来变化不大,基本为教化、变化之类。“文”和“化”两字连用,古人一般用在相对于武功的场合,多指封建王朝实施的文治教化。
“文化”一词最早的西方化定义见于1871年,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他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在西方强势文化思想的侵入下,我们“文化”的名和实都发生了一些不小的变化,存在一些庸俗化、静态化的理解。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法院基本不使用“文化”这一含义深远的符号,即使使用也将其等同于法院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如书画竞赛、文艺娱乐等。文化失去了精神内核,成为道下之器。
法院文化无疑是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存在物质和精神两种形态,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文化的这一定义,标志着法院文化及文化建设这一新型课题,正逐渐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上强调法院文化建设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二、法院文化的类型
西方法律文化源自古希腊,经过罗马时期的辉煌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传承,于近代借助资本主义扩张,成为现代世界各个国家、不同文明竞相学习和争先效仿的对象。十九世纪以来西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产生了法治原则并创制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文化所孕育的“人权、自由、民主、法治”观念,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共识。法院在法治生活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府,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度将法律高于权力的原则制度化,创造出一个个现实的司法神话,并将其播扬到每一个普通人的心中。一时,谈到法治文化,言必称英美,言必称美国最高法院,仿佛那里才是法治的圣地,法院文化的圭皋。
中国近代的法律确实移植、借鉴于西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晚清政府的变法修律活动,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以及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优劣比较,一直争论不休,贬多于褒。法院、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并不是法律文化的中心,马克斯.韦伯的著作《中国的宗教》和费正清的著作《东亚伟大的传统》均认为,中国的统治精英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或普遍的道德准则将其权威合法化,而是完全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基于法治的“西方式”法律文化。但当代美国社会法学派著名法学家庞德对于中国人采取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正式的法律解决纠纷,在作出判决时采用灵活并基于道德的方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
无论别人对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评价如何,我们的法律文化毕竟根植于我们的土壤,他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和整体性的做法 ,维护了中华民族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综治观念在过去和现在仍然行之有效,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律文化的重大贡献。在开拓社会主义法院文化建设的今天,我们在大量借鉴西方法律理念和技术规则的同时,不能淡忘中国传统文化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子,在借鉴、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建立新的中华法律文化体系,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展现我们的软实力。
三、法院文化的误区
法院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其精神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职业特征的思想观念,他涵盖政治理想、司法理念、制度规范、法律信仰、道德情操、思维方法等几个方面。现阶段我们法院文化建设还停留在浅层次的物质文化形态上,表现在攀比外墙贴有仿古“文化砖”的罗马式审判大楼的气派程度,大厅走廊悬挂格言警句的多寡上,而忽视法官内在精神气质的培育,缺乏长远的文化战略构想。因此尽管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图形成多年,但法官的精神实质并没有大的提高。法院公信力不高,司法能力不强,司法没有相应的权威,司法廉洁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涉诉涉法信访不断,法律信仰远远没有得到确立。在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上,我们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不仅未能突出司法工作的特质,相反冲淡了法院文化中理性主义的色彩;甚至某些法院对法官工作的考评、职级的升迁也采取企业化的激励模式,不仅没能帮助法官完成自我价值的实现,保持住平和、超脱的工作心态,相反给法官的思想带来某些负面影响,易造成一种心气浮躁、追名逐利的心理。
在“实证主义”法学大行其道之际,“历史法学观”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但正是历史法学派发现了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律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过多的注意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并武断的认为中国法治发展的最大困难来自文化传统, 这事实上有些矫枉过正。法律不是统治者和古代圣贤凭空制定出来的,只是由他们发现并整理出了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域内的某种内在的社会规定性,他们把这一结果称之为礼仪--中国最早的法律。此后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损益、完善、文饰,以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具有“中庸、谦和、善良、坚韧”特质的民族精神千百年来一脉相承,薪火相传而连绵不绝,对应于这种民族精神的法律,我们可以用“礼法不分”“皇权专制”“尊卑有别”去贬损,但我们亦可用“德主刑辅”“理法兼容”“道德垂范”去讴歌。不错我们现在法律制度的许多技术性规范移植于西方,但正如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后发国家能成功复制过西方模式一样,“体”与“用”的论辩远远没有结束,很多中国的问题最终需要中国式解决方法,照抄西方法律文化并不适宜。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当口,我们应该积极去发现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以实现“推陈出新,古为今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国策和目标。但正如同“小康社会”不等于“大同世界”一样,法治并不是和谐社会的最高标杆。由于过去西方法律传统与基督教文化的紧密联系,使得我们现在一些信奉西法的法律人很容易将法律神圣化和唯一化,并认为只要我们力行法治,我们就能够步入和谐世界。我们暂且不说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 法律只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底线的东西,过分的强调“法律至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在法律之上的还有道德情操,台湾学者史尚宽曾言“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由此可见,道德在法院文化中建设中的突出地位。
四、法院文化的核心
我们的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子系统。虽然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但决非在象牙塔内铸就,也不是听命于上帝的圣徒在修道院中的编辑。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是由各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或者民族共同信念的反映,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我们的先贤发现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并加以适当的修正,曾任鲁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始于西汉、终于隋唐的“春秋决狱”,表现出司法官对人性的关爱,正是他们以儒家思想为工具消除了法律的残酷和冷峻。在新时期法院文化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并非要求法官抛弃成熟的法律规则和技术,刻意去做波斯纳所谓的“超越法律的伟大法律人” ,我们所强调只是“法条至上”并不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人民法官应该把握正确的司法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在适用法律的同时把握规则背后的理念和方法,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法院文化建设还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这绝非一个伪命题,不像某些学者所言的那样,存在着逻辑性的错误。最近知识界较为热门的话题是对中国的崛起作一种文化上的解读,讨论良久均没有定论。中华文化是一种儒、道、法、释兼容的多元集成文化,法文化是我们民族精神的骨,强劲而隐秘;儒文化是我们民族精神的脉,连缀并濡养着筋骨,柔和而易见;释、道文化是我们民族精神的灵,空灵而深远,各有其益处。相对于西方文明,我们的法文化并没有那样张扬,“明儒暗法”、“霸王道杂之”是其历史的真实写照。这种丰富深厚的文化集蕴造就了全民族共同认可的价值理念,并被称之为“纲常伦理”,成为千百年来不变的民族社会生活秩序。党的事业是“人民的幸福”,是“为人民服务”,是新时代的“大乘菩萨道”。亦如秦汉以前制约王权专制的儒家信念一样,党的政策补益着法条的不足,保证着司法的方向,人民法院决不能像西方法院那样,将司法活动等同于一场诉讼游戏,只关注对抗诉讼的形式规则和法庭技巧,而应更关注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历史经验证明“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坚持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也是为了光大我们的法院文化。同时美国法学家霍姆斯不也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流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 。
法院文化与法官的职业特色紧密相连,法官行使审判权除了遵从宪法和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实施尚有赖于法官的道德和良知,从来没有哪个职业对道德有着如此严格的要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甚至认为“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自古至今,无论东方西方,道德在法院文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比重,并主要以“心印”形式代代相传。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谈到“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世界进入现实世界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在他的论述中,法官简直就是秉天受命的圣徒,当然接受比实在法更高一级的道德律的约束,为了正义,她可以蒙眼闭目,六亲不认,无欲无求,大公无私,以心中的良知去衡量人间的是非曲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神格化的成分较少,但兼理司法的各级行政官吏在司法事务中,无不被要求“清正廉明、执法如山”,“清”即品格高尚,道德完备;“正”即公道正直,没有偏私;“廉”即廉洁自守,安贫乐道;“明”即聪明睿智,明理知法;“执法如山”要求法官定罪量刑,严格依据刑律,不出不入。可以毫不夸张的讲,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内容,涵盖了司法职业道德的主体,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不应该只是将位阶高的道德规范低位化,以为制定出一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可以自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而是要设法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价值观内化为心中的信仰。
五、文化法院的意义
在现代古今结合式的语境之下,文化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文明的遗存或传统,至今或多或少发挥着影响力;另一种则指纹饰或改造,指用一种先讲的物质或思想去改造一个相对落后的形态,《易经》贲卦的象辞上即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可以作为文化的第二种解释。我们整理和辩证中国法院文化,不是要编修一本“中国法院文化史”,不是为了复古,不是为了与西方法院文化作一个优劣比较。正如西方中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不是为了回复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文化艺术形式,而只是借助这一称谓,通过文艺的再创作,宣传人文精神,摆脱当时盛行的神权思想。我们研究法院文化有着同样的意义,通过文化法院,我们不仅展示了人民法院的新形象,同时通过文化的创造功能,去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的根,可通过寻根溯源,去发现这个民族土壤的特殊性或是民族精神的历史成因,并通过因地制宜栽种适合其生长的果木,收获到累累硕果。文化同时又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和制动力,通过文化创新,我们能弘扬一种精神,引领一种社会风气。法治社会除了需要法律规则和思维方法,还必须拥有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信赖和预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文化法院的目标是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实现法律问题的司法解决。
近来我们国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世界都感受到这个快步前行的巨人给他们带来的震撼,但我们亦有着自己的迷茫,经济充裕的同时,却有着严重的精神空虚和失衡。历史上长期作为民族生活秩序主心骨的儒家道德观正在隐退,而作为法治社会基本保障的法律信仰却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在具体法律事务中,就象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所说的那样“除非对自己有利,没有人需要正义”,当然与此同时,西方也正经历着自己的“法律危机”,曾作为法治社会支柱之一的法律人,其秉承的法律信仰正渐渐消退。近来兴起的“国学热”,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众文化意识的觉醒,对传统文化的正视以及对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文化进步的向往,但令让人遗憾的是法律文化却没能进入公众的视野。如前所叙,中国的传统文化包含了丰富的法文化内容,传统文化并不是现代法治的障碍,文化法院应该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继承者和弘扬者。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之相适应,中国的法律有着多次变化巨大的转型。体现民族精神的传统观念和习惯仍然有很强大的生命力,我们不能忽视这种传统的惰性力,否则将被其所摧毁。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靠法律理性开展其活动,但法治精神并不是只有简单的法条至上的内容,我们的法律文化包含着情、理、法兼容的司法模式,为了实现和谐和实质正义,司法官不惜“曲法申情”,这需要司法官“致良知”的勇气和决心。文化的法院并不仅仅只有公正、威严的职业形象,廉洁、博学的道德风尚,保守、机械工作作风,更应具有实现实质公平的勇气和智慧,这个勇气来源于我们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来源于古人“一准乎礼”的司法原则,来源于实在法必须遵守一个更高法律的自然正义。当我们做到这些的时候,我们就充分展示了法院文化的风采,法院的功能也因为法院文化的创造力而得以彰显。
六、文化法院的方向
文化法院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因为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的基本内容,文化法院首先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同时亦是因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共产党没有党派的私利,其道德修养足以成为公正司法的“良心”保障。文化法院实际上就是文化法官,即以正确的思想去改变法官的精神世界,使之不至于成为“法律的工匠”或“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文化法院以提高法官道德情操为出发点,增强法官群体职业的荣誉感,使人民法官意识到其自身价值之所在,就像《汉谟拉比法典》宣示的那样“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法院文化展现的是一种职业文化,文化法院必须从职业形象、职业信念、职业意识上着手。真实的感悟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当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人民法官心中扎根之时,可以肯定法官的精神气质将有着巨大的改观,连带着司法技艺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文化法院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着宪法赋予的审判权,但人民法院不应只满足于坐堂听审,机械适用法律,而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社区开庭、网络直播等都是较好的宣传形式。一场公正的审判对公民的教育意义远远胜过事前事后的道德说教,在抗辩式的庭审中,法官应充分展现出我们司法的理性,平等对待、程序公正、司法威仪这些特有的法庭元素无不强化着法院的文化特征。今日的观众也许就是明日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对法律公正实施过程有着深刻认同的当事人并不一定排斥案件的败诉结果,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休尼特不也曾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的被人们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
文化法院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法官辛勤智慧的结晶。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由于我们实施的不是判例制,很多案件审理过后,法官辛勤工作的成果连同他们的司法智慧一并被尘封在档案室的故纸堆里,而无人问津,法官文化创作上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建议在每一个法院系统内部进行案例编修,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实现全部法律文书上网公布并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定期就法律疑难或热点问题开展演说讨论,上级法院多向下级法院征询法律适用中的有关意见,尽量尊重各级法官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依据法条和良心作出的判决,将有效发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文化创制力,法院文化必将出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结语
大国的兴起必然有一种文化上的推动力。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法文化,在古代中国与儒文化一起,构成了社会生活秩序的主心骨。构建中国社会主义法院文化的今天,在大量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我们不能淡忘这种“民族精神”,两相结合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