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调解一起事实婚姻离婚纠纷,原、被告从进入法庭时双方言语互不让步、争锋相对到离开法庭时好言好语、和和气气,全因承办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析理,在劝和不成的情况下,从双方各自不同的角度用心做工作,促使两人在家庭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心平气和的签署了调解协议。
原告秦某诉称,她与被告曾某在198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按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孩子。2001年起原告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并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已分居多年。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失实,原告要求离婚是另有理由,在外打工期间原告和他人有了婚外情,要求原告给予相应赔偿后方同意离婚。承办法官用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了双方确属事实婚姻,在调解和好未成功的情况下,从夫妻婚前基础及二十多年的婚后感情入手,劝解双方以和为贵,尽量不影响子女今后学习、生活的情况。通过多次沟通,情法并融,被告终于同意不再要求赔偿,进而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说:“事实婚姻多发生在农村,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农村老百姓大多都不懂法律,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多宣传法律知识,用老百姓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老百姓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老百姓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用老百姓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