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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纠纷案件新特点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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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才红  发布时间:2011-06-27 10:54:12 打印 字号: | |
  2009年汨罗市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98件(含民三庭和法庭),2010年受理436件,2011上半年受理221件,每年呈上升趋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案件的急剧增加影响了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当今人们的情感链条为何如此脆弱?现代的婚姻为何经不起考验?笔者作为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基层法院负责人,根据司法实践,针对近三年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来分析当今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剖析其成因,并提出些建议和对策,以供商榷。 

  一、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1、当事人低龄化。当事人年龄结构普遍跨度于20—40岁之间,大多数为 “70后”、“80后”,超过40岁的案件不到15%。

  2、婚姻存续期短,“闪婚”和“闪离”现象严重。婚姻存续期间不到一年的有,只办了结婚证还没共同生活的也有,结婚3到5年的占了26%,10年之内占了总个离婚案件的84%。

  3、女性提起诉讼多,三年来,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女性当原告的为67%,她们起诉的理由大多是丈夫虐待妻子,丈夫有婚外情,性格不合,家庭纠纷和男方被判刑入狱。男方起诉的理由是性格不合,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家庭纠纷和对性生活不满等。

  4、再次起诉离婚现象有增无减。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而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占了很大的比例。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并不能真正换回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大多数半年后又起诉离婚。

  5、牵绊较少,离婚干脆。这主意发生在年轻当事人身上,由于双方都是年轻人,婚姻存续期间短,有的还无子女,涉及的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债务处理等问题不多,双方往往会更愿意选择以调解方式和平分手。

  6、缺席诉讼明显增长。因当事人一方外出下落不明或对方故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现象明显增多。法院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审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判决准予离婚。

  7、财产分割涉及的领域宽广。审理的案例中,有涉及存款、房产、车产、家庭企业、合伙财产、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款、一方获得一次性买段的“工龄款”、基金、股票等等。

  二、离婚案件新特点的主要成因

  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青年男女结婚有的还沿袭着媒妁之言的传统,有的是“一见钟情,相见恨晚”,有的是恋爱累挫择友条件下降,适婚男女经过几次相貌交谈,大多在3个月至一年内就宴请亲朋好友举行结婚典礼,或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从相亲到结婚的过程。如此“闪婚”造成的问题就是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易在婚后产生各种矛盾。

  2、不良嗜好、性格不合突显。双方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恋爱期也只看到对方的长处,在婚后,夫妻一方(多为男方)的不良嗜好表露无疑,比如赌博、吸毒、不务正业、好吃懒做等,加上性格粗暴、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难以长久维持。

  3、抱子心切、重男轻女,诱发情感危机。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很多人,尤其是家中的长辈,生儿抱孙以延续香火的思想根深蒂固。一旦女方迟延生育或生育女儿,男方一家就会耿耿于怀,认为女方会断了男方家的香火。平时还算和睦的家庭会因此小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久之夫妻关系就出现裂痕而离婚。

  4、聚少离多,两地分居。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了生计,一方或双方不得不外出打工,双方外出而不在同一家单位的或者两人分居两地,夫妻聚少离多,难以履行夫妻权利义务,难以抵制各种诱惑,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分崩瓦解。

  5、生理生育、心理问题也是导致离婚原因之一。夫妻性生活不协调,或夫妻一方患有不育的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性冷淡、厌烦心理等而引发诉讼不在少数。

  6、物质生活多元化,引发离婚诱因。家庭经济条件的改观,使得人们的社会活动变得频繁而广泛,引发一些婚外恋等对家庭团结不利的因素,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家庭解体。

  7、婚姻观念差,道德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漠,缺乏家庭责任感。由于个人不良嗜好,及旧习俗、旧观念,或道德品质低劣,法律知识缺乏而对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关心照顾较少,甚至有家庭暴力、婚外恋、犯罪等行为引发家庭矛盾难调和而离婚。

  三、处理离婚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整合资源,加强法制宣传,倡导正确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充分挖掘现有社会资源,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婚姻管理机关、乡镇政府、村委和居委会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可以通过粘贴宣传图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婚姻、伦理道德、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加强婚姻家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婚姻观、婚姻法律观。

  2、建立健全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联席制度。加强审判机关、人大、政协、婚姻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基层组织、妇联、等多方面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广开渠道,齐心协力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冲突,降低离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妥善处理离婚纠纷。法院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如果不把好这一关,则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所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重调解,讲和谐。法院要充分利用调解程序,拓宽调解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尽可能地挽救不该破碎的家庭,及时无法挽回,也要让当事人好合好散。以最大程度降低离婚诉讼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妥善处理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当前的离婚纠纷诉讼,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则会引起更大的纠纷,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能查明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处理,不能查明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应当盲目处理,而是应当充分运用法官的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另行起诉等权利义务。

  第三,正确适用婚姻法,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往往处于弱势的位置,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职权和释明权,积极保护其权益。在婚姻纠纷中,过错方往往为男方,而女方是无过错方,必要时法院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甚至可以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以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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