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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细节问题探讨
——由“天价离婚案“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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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辉 肖友良  发布时间:2011-06-27 11:03: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0日,中国钢铁行业巨子杜双华的发妻宋雅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结束其与杜双华22年的婚姻,分割350亿的巨额家庭财产。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杜双华的律师出具了一份早在2001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生效的判决书。对于衡水法院这份判决书的存在,宋雅红表示并不知情,衡水法院在这起案件当中对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都是以公告的形式送达,理由是根据衡水法院对宋雅红居住小区的一个物业人员的调查,宋雅红已经不知去向,居住地已经更改,无法找到。但是宋雅红表示,2001年前后其一直居住在那个小区之内,且手机号码10多年未曾更改,不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宋雅红的律师陈旭也表示,他找到衡水法院声称去调查的物业人员,这名物业人员证明衡水法院当年并没有找过她,也没有做过调查笔录。另外,在这份判决书当中,出现了多处错误,包括当事人的生日、名字等基本信息都出现多处错误。这起案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第一、公告送达的问题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而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公告送达。即公告送达应该是在穷尽一切办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在这起案件中,根据宋雅红的描述,法院的工作很有可能是没有做到位的或者说可能是存在瑕疵的。

  就基层派出法庭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因为外出务工人员多,七八年、甚至上十年未回家的当事人大有人在,在这样的离婚案件中,笔者所在湘阴县法院的做法就是要尽可能的去联系当事人,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那么首先会联系当事人所在村的负责人了解情况,然后是联系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和左右邻舍,能够调查取得当事人的直接联系方法的就会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如果只能获知当事人的大概情况也会尽力通过一些线索去联系当事人本人。前不久笔者所在法庭就处理了一件离婚案件,被告李某有轻微的精神问题,经常离家一、两年不回,与家人联系甚少,家人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在承办法官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法官将自己和法庭的电话留在了李某的哥哥家,并留出了一个月时间等待李某的消息,否则只能公告送达。恰恰就在这一个月时间内,李某与家人联系了,得知情况赶回家参加了案件的诉讼,有效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法院不积极通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毫不知情,无疑是对其权利的损害。

  第二、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明的问题

  解除婚姻关系是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真实关系,法院都要耐心细致的查明,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而在衡水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了杜双华的生日、宋雅红的姓名、两人婚生子的姓名与生日等多处错误,可见,衡水法院有可能是在当事人没有提交正确真实的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就匆匆下判,将文书公告送达了。

  而笔者所在法院在对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明的问题上的做法是先要求当事人起诉应诉时就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如有小孩需将小孩的户口簿复印件一并提交)、结婚证等材料,有些情况下结婚证在双方当事人争吵的过程中就被撕毁或者丢弃了,那么就会要求当事人出具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开出的证明,证明其夫妻关系。只有在当事人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之后才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也才能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与关系加以认定。

  第三、法律文书的校对问题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重要手段,文书是要送达给当事人的,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文书是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因此文书的校对工作十分重要。衡水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的诸多错误就有可能是因为文书校对工作不细致,就是这种不细致引起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质疑。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所在湘阴县法院对于文书的校对工作要求十分严格,首先是从思想上要求校对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将校对工作当成是与其他审判业务工作具有同等高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次是对校对次数与程序严格规范,在文书写作完成后就要马上通读一遍,打印出来之后再对照原件通读一遍,校对一遍,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当事人之前再校对两遍,尽可能确保文书不出现字、词、标点以及语言逻辑上的错误;最后是建立校对责任制,对于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予以绩效扣分处理,直接影响其在年终先进评比时的得分。这样就通过层层把关、多措并举实现文书少出现甚至不出现错误的目标。

  综上所述,法院工作就是必须要从思想上,制度上严把立案、案中、结案、执行关,将所有需要遵守的案件程序规范并实施到位,这样,才能避免当事人甚或是社会民众对法院工作的质疑,才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的新时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与新期望!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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