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011年6月22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于1999年经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校读书,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一同在家务农。2004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双方一直保持联系,自2004年八月十五日后,被告未再与原告及其亲属进行过联系,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及广东等地寻找被告,均无音讯。2011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受理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案中,被告何某自2004年中秋节后与原告及其亲属失去联系,已下落不明六年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原、被告共同之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其自愿承担抚养费,法院遂作出准许原、被告离婚;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