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湘阴县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原告汪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欧某离婚,在通知被告应诉时,承办法官了解到欧某自小在智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有着轻微的思考障碍,如果不愈加慎重仔细的处理这一特殊案件,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原被告双方因为争吵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于是承办法官赶到了被告的娘家中向被告及其父母了解情况,欧某父母表示女儿确实智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向来是相夫教子,只是汪某不能体谅,还经常与欧某争吵,两夫妻的感情也就渐渐的变淡了。
考虑到种种情况,法官决定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还是要立足调解,充分的保护当事人和双方婚生小孩的合法权益。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不相让,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果断宣布背靠背调解,通过努力做汪某的工作,并积极听取欧某父母的意见,最终使得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小孩由汪某抚养,同时汪某给予欧某生活补助11000元,帮助欧某不至于离婚后衣食无着。
这起案件是湘阴县法院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原则指导下处理的又一起成功的民事案件,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特别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