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寄居亲戚家时,见财起意并将万元财物挥霍殆尽,案发被抓获后,法官对后悔莫及的少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让被告当事人及其家属感动万分。6月2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起未成年人偷盗案,判处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0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利用在伯母许某家居住之机,盗走许某家二楼卧室衣柜内存放的现金6500元、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及黄金耳环一对,经岳阳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424元,另有黄金戒指及黄金耳环未作价格鉴定。被告人余某将黄金戒指一枚及黄金耳环一对分别以800元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赃款用于玩乐挥霍。
案发后,余某在家人劝导下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而且作案时未满18周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