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法院法官郭桂林、李星云处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人民陪审员李海洋参加了合议庭评议。
法院查明,1998年9月,原告李某经案外人方某介绍,为被告姚某承包的某局维修工程做临时工,同时做临时工的共有7人,当时另一位被告李某作为姚某在该工程的管理人员。1999年11月30日,被告李某经手与原告李某等7人进行结算,共计杂工费4485元,已付1800元,下欠2685元,但该工程款无欠款人写出欠条。另1999年11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被告姚某、李某将某农电站办公楼工程承包给原告李某施工,并约定了具体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后,被告姚某对该项承包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扣除预支工资部分,其余部分向原告李某出具了17890元欠条。原告多次讨钱,被告先后付了一部分,尚欠8990元,原告继续催讨多次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受理并一审判决,由被告姚某向原告李某支付8990元欠款及利息,拖欠长达12年的工程款终于兑现,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