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平时打鸟,湘阴一农民买来材料自制了一支“鸟铳”,却不料触犯了刑律。7月4日上午,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家住湘阴县岭北镇农村的陈某就平时酷爱打鸟,却苦于买不到合适的猎枪。“何不自己造一支?”以前学过一些机械知识的他突发奇想。2000年上半年,陈某从湘阴县城一废品收购店买来一根无缝钢管,用自家的工具加工成一支单管火药枪(俗称“鸟铳”)。经过反复的试验,这支“鸟铳”虽然外观不怎么好看,可用起来挺顺手,威力还不小。陈某将其藏在床底下,只有外出打鸟时才拿出来。
今年5月3日下午,正当陈某在湘江河畔的一个林子里打鸟时,被巡逻的公安干警抓获。
经鉴定,陈某自制的猎枪被认定为枪支。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陈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