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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签字贷款 法院释法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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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辉 肖友良  发布时间:2011-07-08 09:01:28 打印 字号: | |
  7月7日,湘阴县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被告李某被判决偿还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52600元及利息。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李某于2001年6月与2002年9月分别贷款两笔共计52600元,至今将近十年,早已超过还款期限,经多次派人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借款。被告李某辩称,贷款是事实,借款合同也是他签的,但他是帮别人贷的,钱不是他用的,所以他要求原告方起诉案外第三人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李某理应偿还贷款。至于李某对于贷款是帮别人贷的的抗辩,因为借款合同是李某与原告方签订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案也不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具体来说,即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所以原告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只能要求合同当事对方李某还款而不能要求案外第三人还款,李某可对其自身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还款,但不能以此为抗辩拒不偿还所欠原告方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

  经过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对判决做出的解释,李某表示信服,他将在判决生效之后指定的期限内偿还所欠贷款。
来源:湘阴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欣辉 肖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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