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手机上有昔日情人的暧昧短信相要挟,将昔日情人当作提款机的夏某某,7月8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在岳阳县某加油站加油时与该加油站老板娘相识,此后两人便经常保持联系,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曾多次找老板娘借钱数万元未还,老板娘认为夏某某是冲着自己的钱而与其交往,且担心二人事情败露,便向被告人夏某某提出分手,但被告人夏某某仍纠缠不休,并提出要求补偿。老板娘为摆脱纠缠,答应补偿被告人夏某某一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则提出要补偿五万元,否则要搞得老板娘家鸡犬不宁,家破人亡。老板娘害怕事情闹大,只得拿出家中积蓄五万元交给被告人夏某某。事态平息约二个月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又以自己的手机上还有其与老板娘的暧昧短信相要挟,向老板娘索要三万元,老板娘忍无可忍,即向自己的丈夫坦白了一切,随后老板娘的家人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民警布控,当被告人夏某某找老板娘兑现所敲诈的三万元钱时,被当场抓获。此外,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为筹集赌资,经二人合谋,以借车为由,将朋友喻某某的小汽车骗取后,抵押得赃款一万四千元。经鉴定,被骗的汽车价值人民币五万二千二百五十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威胁、要挟及隐瞒真相的手段,索取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