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王某因与李某恋爱期间,李某曾向其借款,两人分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5月份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恋爱。在两人恋爱期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王某通过银行账号转账、现金存款以及直接支付现金三种方式,先后借给被告共计七万余元。在原、被告分手后,原告曾多次通过打电话和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一直拖延,至今仍未归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以及支给现金三种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的出借事实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在原告的催要过程中,被告虽承认借款事实以及借款数额,但迟迟不予偿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原告王某七万余元借款,承担原告王某催款差旅费八百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