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湘阴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长沙某公司历时两年多的纠纷,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在执行阶段经执行法官倾情调解,使得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方握手言和。
2009年6月,长沙某公司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一栋厂房承包给李某施工,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李某组织包括周某在内的工人开始兴建厂房。2009年7月19日,周某站在脚手架上粉刷厂房时,脚手架突然倒塌,致周某左脚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了部分费用。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遂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和长沙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8972.8元。2010年8月,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2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周某支付赔偿款63615.76元,长沙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周某遂申请湘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新泉法庭和执行局派专人负责此案执行。承办人找到李某,了解到李某对二审判决结果及申请执行人周某本人有意见,没有主动履行的诚意,而周某对李某拒不履行的行为非常不满,双方抵触情绪较大。承办人综合双方意见,对双方的思想进行相应疏导,劝说由李某先支付一部分执行款,余款再行协商处理,通过多次调解,李某表示同意主动履行部分案款义务。承办人又与另一被申请执行人长沙某公司负责人联系,向其讲明如不履行义务的后果。通过承办人的努力,三方最终均同意和解,在承办人主持下,三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在五日内全部执行完毕。
据悉,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慎用强制措施,注重执行和解,为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以和解促执行,以和解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