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岳民特字第1号判决书下达,宣告罗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陈某为其监护人。
2011年3月3日,正值隆冬过后的初春乍暖,春节过后的余庆依存,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是岳阳县新墙镇长湖乡的一名农妇,丈夫罗某比她还小一岁,两人勤劳本分,感情甚好,所以,婚后这些年来,家庭虽不算富裕,但也和睦温馨。时至1997年上半年,罗某开始失眠,继而脾气巨变、经常无故骂人、打人,出现间歇性精神失常,经卫生院和个体诊所治疗,病情缓解。2010年5月间的一天,因债务纠纷,罗某被债权人喊去“关”了近一夜,次日凌晨回家后便开始胡言乱语,臆想有人要抓他、害他,对身边的人不是躲避、猜疑就是打骂。2011年1月13日,罗某被岳阳市康复医院精神科诊断后收住入院,出院后便由家人照料,但经常在外面“闯祸”,引来邻里抱怨。面对家中上有80多岁的婆婆,下有未成年的孩子的情况,无奈之下,陈某来到法庭申请,请求宣告丈夫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己为其监护人。
法官了解情况后,被陈某某的家庭责任感与坚强所感动,鼓励劝慰她的同时,告知其具体的申请流程,解释判决依据。在立案之后,法官多次去到当事人所在村组了解情况,并积极指导司法鉴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