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XX保险公司因保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查,2008年11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湘FTXXX号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000元,商业保险中三责险保额为300000元,车损险保险限额为80000元。2008年12月8日,原告公司司机刘某驾驶湘FTXXX号出租车在五里牌路段将行人阮某撞倒致伤。随后,司机刘某立即将阮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3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453天,住院医药费42545.8元。2010年3月24日,经122事故处理大队主持,原告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共支付了伤者80270元(不含住院医药费)。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预计赔付的款项未能与原告认为的款项一致,遂原告撤回理赔申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原告已经向伤者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对原告已经赔偿的款项进行理赔。遂法院判处被告XX保险公司赔付原告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2069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