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调处了一起离婚案件,协议离婚的原、被告结束夫妻情缘,分道扬镳。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在长沙打工时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同在家务农,但因性格明显差异、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双方常有矛盾发生,加之难以形成共同意见,夫妻感情日渐淡漠。
朱某与李某一同来到法庭要求离婚,法官细心从现实的角度劝说当事人和好,共同创建一个美好的家庭,但双方均坚持夫妻感情已尽,婚姻现状难以改变,强求只会更加痛苦,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庭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其办理了离婚协议手续。在协议上签字后的两人互相真诚的祝福对方后分别走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