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庭前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常年吵闹不休、矛盾激烈的黎某与钟某在法庭主持下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
原告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钟某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6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在庭审之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之后,承办法官得知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意见不合,纠纷不断,彼此间矛盾激烈,且被告钟某与公婆关系较差,每日争吵不断,钟某也无意继续维持婚姻,只是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及经济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遂分别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引入他人案例,深入细致的分析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在亲朋的劝解下,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黎某与钟某离婚,共同之女由被告钟某抚养、共同之子由原告黎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同时黎某给予钟某经济帮助20000元,黎某当场即兑现了10000元。一段吵闹的婚姻终于告结,感叹不已的两人带着期待新生活的心情走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