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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财切莫贪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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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美容  发布时间:2011-07-18 09:48: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筻口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芳(化名)同意将12000元不当得利全部返还给原告王丽。

  2009年3月23日,被告李芳(化名)在原告所在单位某信用社存入股金80000元。因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于2011年3月24日下午16时23分在原告单位办理退股手续。由于原告工作疏忽,误将80000元看成180000元支付给被告。2011年3月28日,原告对账时发现少了10万元。经查,这10万元是原告在给被告办理退股业务时,因疏忽而多支付给了被告。事后,原告单位领导上门找到被告,但被告拒不承认意外得到10万元的事实。某信用社调出当日柜台内外的录像视听资料后,被告顿时心虚,迫于压力返还了88000元给原告,其余12000元被告拒不返还。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仍拒绝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2000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对自己获得这12000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声称自己并无过错,是原告的工作疏忽使其得到这12000元。法官向被告耐心解释了“不当得利”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并详细阐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同时告知其获得的12000元的“意外之财”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原告。

  经过法官3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和说服教育,被告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意在两周内将1200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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