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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刑一庭严惩绑架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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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心  发布时间:2011-07-18 15:00:45 打印 字号: | |
  7月15日下午3时,被害人曹鹏的父母亲及亲友将一面写有“青天再世,惩恶扬善”的锦旗送到岳阳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勇、副庭长戴斌、审判员李思球的手中,感谢法院依法办案。

  2010年12月份,曹艳约王魁到岳阳市区玩,因为缺钱用,曹艳提出搞绑架勒索钱财,王魁表示同意。此后,两人多次策划,并选定了绑架地点。为实施绑架,曹艳购买了一副手铐和几张手机卡,并出资让王魁购买了绳子、胶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曹艳先后提出绑架学龄前儿童“庆保”和女店员汤某,均未果。后来,两人商定将绑架对象确定为曹艳的同乡曹鹏。同年12月15日下午2点多,按照与曹艳的约定,曹鹏来到岳阳市区找曹艳玩耍。曹艳要王魁带着装有胶带、绳子等作案工具的挎包到市区康岳花园附近的隆翔网吧上网,自己则骑摩托车到东茅岭步行街将曹鹏接到康岳花园鑫乐园吧上网。16日凌晨1时许,曹艳以替曹鹏介绍女朋友为名,由王魁骑摩托车搭载曹艳和曹鹏,三人来到岳阳市云溪区永乡擂鼓台村长安组湖里一废弃的猪场。在猪场一猪栏房内,王魁持水果刀对曹鹏进行威胁,曹艳则用手铐将曹鹏的双手反铐在背后,用绳子、胶带将曹鹏的嘴部、双手、双脚缠绕捆绑,并从曹鹏身上搜得诺基亚手机一台、现金二百余元,将手机交给王魁。16日下午,王魁用曹鹏的手机打电话给曹鹏的父亲曹清刚,索要赎金15万元。后曹艳、王魁两人决定杀死曹鹏。王魁重新用度胶带裹住曹鹏的头面部,将其口、鼻、眼、额头全部缠裹,再用绳索将曹鹏颈部勒住吊在木棍上,至其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艳、王魁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艳、王魁匀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人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虽然在案发后,两被告人亲属给予或愿意给予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但不能据此减轻其罪责,且没有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一审依法以被告人曹艳、王魁犯绑架罪,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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