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内坐了不少的村民,他们均是来旁听一起特殊的故意杀人(未遂)案件。
本案被告人李某为岳阳县麻塘镇某村的村民,是一个精神发育迟滞症患者,经人介绍与同村的熊某结婚,但是熊某性格暴戾,经常稍有不如意就对“傻妻”拳脚相向。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又挨了熊某的打,回到娘家住了几天。当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回到家里,两人再次发生了争吵,被告人李某一方面害怕熊某又要对其打骂,另一方面对熊某心生痛恨,便产生要与丈夫熊某同归于尽的想法,于是从床头下拿了一瓶农药,在熊某泡的药酒中倒入少量农药,然后回到自己的睡房。约下午5点钟,熊某在吃饭时饮用了一小杯药酒过后,感觉喉咙和肚子有点痛,认为有人在酒里下了毒,怀疑是被告人李某所为,并指责李某,而李某并未反驳。过后,熊某将装酒的罐头瓶拿到村主任家说明情况,村主任遂带熊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被告人李某将剩余的农药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到邻居家等着,准备在听到熊某的死讯后服毒自杀。后熊某经抢救脱离危险,经法检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精神发育迟滞(轻一中度),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受到丈夫熊某的打骂时未采取正当途径解决,而是以投毒的手段意图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案情的坦白,以及庭审过程中的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熊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李某是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