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张兴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处被告人张兴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判决生效起10内到汨罗市桃林寺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品收购活动。
被告人张兴德在2010年8月至11月间,明知被告人王某、陈某(已判刑)所售电缆线、变压器等物品为犯罪所得赃物,仍多次收购并转卖他人,获利5000余元。经物价鉴定,被告人张兴德8次所收购赃物价值共计103380元。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盗单位损失两万元,同时被告人所在汨罗市桃林寺镇大托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为促进被告人教育矫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也是该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发出的首张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