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案简案,是相对刑事案、行政案和民事大案要案而言的,是指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但又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调处的矛盾纠纷案。本文认为,作为上级法院的中院、高院和最高院,把主要精力放在大案要案审理上是完全应该的。但作为与普通老百姓联系紧密的基层法院,应把更多精力放在民事小案简案审理上,并应努力探索创新,采用不同于大案要案的方式方法受理与审判。
看待民事小案简案 必须着眼民生大局
民事小案简案就个案而言,具有个体性、轻微性和非对抗性。在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政治体制下,法律工作者对此可以忽略不计,泰然处之。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今天,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深入思考,从整体上看到这类案件的普发性、高发性和转化为大案要案的可能性。
1、民事纠纷在发生数量上激增,是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由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出现在日常生活领域,如家庭矛盾、婚姻纠纷、邻里纠葛、借贷争议等。随着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特别是基层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营化以来,日常生产领域的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如合同违约、虚假出资、劳动工资、产权转让、农村承包地流转争议等。可以说,经济越活跃,民事纠纷就越多。即使在日常生活领域,新的生产方式也带来了不少新类型的民事纠纷,如遗产继承、老人赡养、物业管理、环境污染争议等。可以说,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民事纠纷普发、高发的社会。
2、民事矛盾在对立强度上剧增,是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巨大发展,人的知识、才能也得到了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特长和自由选择也得到了充分发挥,特别是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经历了经济民营化的洗礼、市场竞争的磨炼和企业兴衰的折腾,在规划人生上不再安贫乐道,而是追求兴旺发达;在经营管理上不再马马虎虎,而是力求精明强悍;在商品交换中不再慷慨大方,而是斤斤计较;在利益博奕中不再隐忍退让,而是有理必争。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精神,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已不多见,这不能不说是民族精神素质的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观念的变化又使许多民事矛盾在对立程度上强化,不可能再在传统观念的约束下内部淡化,自行化解,而是矛盾双方耿耿于怀,记仇积怨,乃至报复不止,逐步恶化。
3、民事矛盾纠纷的累积与恶化,是社会管理缺失的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经济管理是高度集中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排也是行政化的,形成了企业办社会、行政机关办社会、事业单位办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单位内部职工群众之间的些许矛盾纠纷,既有单位领导出面预防和调处,也有国有或集体的经济实力在利益得失中进行补偿或平衡。改革开放后,不少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或经济效益,通过改革放下了办社会的沉重包袱,实行了住宅商品化、后勤服务社会化和福利待遇货币化,单位领导既无责任也无兴趣象过去那样去预防和化解民事矛盾纠纷,出现了社会管理严重缺失、民事矛盾放任自流的严峻局面。如我县团洲乡农民陈某、杨某等人经常聚在一起打牌娱乐,不时为遵守游戏规则问题争得面红耳赤。由于谁都没有责任调处这类“鸡毛蒜皮”式的纠纷,至使陈、杨二人在今年3月17日发生了动用刀具的互殴人身伤害案。我院审理此案,对陈、杨二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额也达10万元之巨。不胜枚举的此类案例说明,当今中国社会的民事矛盾纠纷,已经事关国计民生大局。
受理民事小案简案 必须更新司法理念
民事小案简案该不该由审判机关立案受理,不同的社会制度或历史背景有不同的立案原则。封建社会实行的是行政兼理司法、“击鼓升堂”的制度,即只有告状投诉的才受理,不告诉的就不受理。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高收费门槛制度,即“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我国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实行的是另一种标准,即把法院视为无产阶段专政工具,只有敌我矛盾和构成犯罪的案件才受理,一般民事矛盾纠纷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处。面对今天民事矛盾纠纷普发、高发、激化、恶化的现实,我国的审判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应该更新过时的司法理念,高度重视民事小案简案的受理。
1、破除“为收费而办案”的潜规则,树立有诉必理的为民司法新理念。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经费支出,是用于化解特定当事人矛盾纠纷的支出,不同于对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完全由与案件无关的纳税人承担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抑制民事矛盾纠纷的发生。因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法院收取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并采取先由原告方交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办法,是完全应该的。但是,由于一些地方财政一度遇到较大困难,对法院经费拨付严重不足,允许法院通过收费缓解财政经费困难,导致部分审判机关和法官中出现了“为收费而办案”的潜规则。即热衷于办收费标准高且征收容易的大案要案,回避办收费标准低且征收难的民事小案简案。有的法庭甚至跨辖区办案,到经济活跃的外辖区争抢有费收的案件办,导致本辖区的民事小案简案无人问津。
为了破除这种带有资本主义司法色彩的潜规则,树立为民司法的社会主义司法新理念,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健全法院经费供给体制。明确规定法院经费只能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供给,法院自身不得另辟创收渠道。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多少,应决定于法院办案的数量与质量;地方财政预算拨付多少,应决定于法院为辖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的大小,从而形成法院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体制机制。二是严格管理司法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既不得超收、多收,也不得随意免收、少收。为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司法收费不与法院经费供给挂钩的政策,应采用法院只开收费单,由当事人到当地财政部门缴费,法院凭缴费收据办案的办法。三是加强法官廉洁司法管理。严禁在依法依规收费之外增加诉讼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根治“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潜规则。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受理的投诉,法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理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和辖区党委、人大对法官投诉,上级法院和辖区党委、人大应严肃查处。
2、破除“击鼓升堂”的衙门作风,树立深入基层找案办的能动司法新理念。处在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期的基层法院,仅仅做到有诉必理仍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当今基层群众的大多数特别是弱势群体,法律意识仍然淡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仍然不强。如陷入违约纠纷的人不知运用《合同法》打官司,在入股投资中受到伤害的小股东不会运用《公司法》讨说法,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打工仔不懂拿出《劳动合同法》要公平等等。不少受到伤害的弱者,或者等待加害人在某一天能够良心发现,或者指望单位领导能象过去那样出面解决问题。当这种种期待都落空后,有的会选择对抗、报复,甚至有的会选择自杀、自残等极端措施,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与绝望。
面对如此严峻的心态变化,我们人民法官理应破除过去那种“只有击鼓才升堂”的衙门作风,树立能动司法的新理念,深入到企业、村场、社区群众中去找案办。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庭建设,改善办案条件和干警待遇,引导法官扎根基层找案办。要深入开展案源调查分析,针对性地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指导弱势群体或民事纠纷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要规范基层法庭受案辖区管理,不仅原、被告双方都在本辖区的案件要受理,只有原告方在本辖区、被告方在外辖区的案件也应受理。要调整基层法庭绩效考核指标,把小案简案办得多、大案要案发生少作为两项关键性的指标。办小案防大案,应成为基层法庭乃至基层法院的重要指导思想。
3、走出“依法独立审判”的认识误区,树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联动司法新理念。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应指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非司法职务行为对诉讼事项的干扰,独立行使案件审理的裁判权。不应把这种独立性理解为搞“独立王国”,既不允许法官过问案外事,也不允许相关组织和群众代表参与案件审理与监督。由于民事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且每日每时都有发生可能,仅靠法院一家去预防和化解是不可能。各级党政领导都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各级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和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都应参与民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特别是社会群众团体和社区的、行业的自治组织,是依法依规维护特定社会群体合法权益与引导特定社会群体自律的组织,更应在预防和化解民事矛盾纠纷中发挥生力军和主力军的作用。
因此,基层法院应该走出独立审判的认识误区,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联动司法的新理念。法院调处民事矛盾纠纷,应分为案前协理与立案受理两类。案前协理是指民事矛盾纠纷发生后,法院应先行支持自治组织或行政组织进行调处,帮助他们查清事实真象,指导他们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努力提高调处成功率。立案受理是指,对自治调处或行政调处不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立案审理。审理中,既要充分尊重自治调解或行政调解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又要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的部分进行补充或矫正。在作出审判结论时,还应听取案前调处组织的意见,保护他们调处民事矛盾的积极性,促进他们提高调处技能。为了加大联动司法力度,本文建议将案前协理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法院、法官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统计,与立案受理同等看待与评价。
审理民事小案简案 必须创新审判方法
民事小案简案不仅应在立案受理上区别于行政案、刑事案,而且应在审判方式方法上不同于大案要案。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文主张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1、调解为主、裁判为辅的方法。民事小案简案的诉讼主体虽然也有原告方与被告方,或受害人与加害人之分,法官审理应主持公平正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被告方纠正侵权行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是,这种侵害大多是轻微的,是虽已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有的甚至不存在主观动机上的故意,因而一般不应把被告人视为坏人或敌人。就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而言,有的是邻居、同事、朋友、亲戚,或者都属弱势群体。因此,审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主张公平正义,又要平等尊重和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主持双方进行民主协商,允许双方充分地摆事实、讲道理,寻找双方都能认可、接受的化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而采用法官判决的方式,即使裁判是正确的,也可能有某一方口服心不服,致使案结事难了。要唱响民事调解主旋律,不厌其烦地做好案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执行调解等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不放弃一切可以调解成功的机会。只有实在调解不成的时候,才由法官行使裁判权。
2、便民亲民、速裁快结的方法。审理刑事案、行政案和民事大案要案,依照法定程序到正规审判庭开庭是必要的。但若按照这样的程序和规则审理民事小案简案,特别是设定时间较长的举证期和答辩期,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其效果也可能并不理想。本文主张采用便民亲民、速裁快结的方法,即法官深入到当事人所在的企业、村场、社区去,就地调查案情,就地采集证据,就地开庭调处。当某些当事人不太热情配合时,法官不妨放下架子,围绕正在劳作的当事人转,诚恳耐心地宣传法律,采集证据。要实行简、繁案件分流,制订小案简案认定标准,规范简易程序,既避免小案简案作大案繁案审理,也防止大案繁案采用简易程序粗放调处。要视案件性质邀请行政组织、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参与小案简案的调处,欢迎当地相关群众旁听,扩大社会效果。
3、法律强制、德情约束的方法。民事小案简案的轻微性和非罪性,决定了法律强制虽是必要的,但强制手段是有限的,更不是万能的。对案件的被告方或加害方而言,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源于法制观念的淡薄,而且源于道德观的缺失、价值观的扭曲、人情观的淡漠、心态的失衡和情绪的失控。因此,法官在调处民事矛盾纠纷时,既要运用法律强制,也要引入道德和情感的约束。既要做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律工作者,又要做弘扬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增进人的亲情、友情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还应做调整心态、调动感情、稳定情绪的“心理医生”。基层法官的业务培训,应增加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总结与交流,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心理、心态变化规律的研究与掌控,努力提高审理技能。
4、审执兼顾、换位沟通的方法。民事小案简案审理后的执行,也有不同于大案要案的特点。由于执行标的额不大,执行到位相对容易,没有必要审执分离,可以由审判机构兼理执行。虽然某些小案简案的执行难度也不小,但主要不是表现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而是表现为财力不足,缺少履行能力。因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实行审执兼顾,既要考虑原告方的损失应依法得到多少赔偿,又要考虑被告方的经济状况,看有多大履行能力。要在调解中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既引导被告方认识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伤痛,设想别人以同样行为伤害自已时会有何种赔偿要求,以此消除避责免究心理;又要引导原告方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发生中对方行为的客观环境因素和自己应负的责任,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和强制执行将会产生的后果,以此纠正对赔偿标的过高期待。要引导双方当事人看在亲情、友情和未来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份上,消除执行异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共富。
(作者系华容县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