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汨罗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管制一年;被告人何某某管制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湛某、周某和何某某四人因修省道S201线没有兑到工程款而心生不满,于是将被告人何某某的汽车堵在S201线汨罗市屈子祠镇楚塘中心小学交叉路口阻塞通行。当天下午15时许,四名被告人与回老家扫墓开车途经此处被堵的被害人湛某某发生了冲突,在争吵过程中,四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湛某某顶部头皮和硬膜下血肿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湛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四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湛某、周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湛某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周某、何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