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岳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起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当事人在当天即履行了调解书的现金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均从一场空巢婚姻中得到了解脱。
2007年12月,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6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各自外出打工,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夫妻感情不和。
因为双方当事人请假回岳阳参加一次庭审很不容易,合议庭放弃了午休的时间,在开庭后立即分别跟双方做思想工作,直到下午三点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解除卢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并由徐某退还卢某16000元彩礼的调解协议。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到案结事了,审判长闾开海及承办法官周华良在制作调解书的过程中继续督促徐某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当天下午五点,徐某将16000元彩礼交到了法院。当卢某从法官手中接过调解书和厚厚的现金时,激动地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