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中院民一庭经过三个多小时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促成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行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六秀20000元抚恤金的协议并当即兑现。该案的调解消除了双方的积怨,重拾了亲情,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2008年底,李六秀经人介绍与李行之父相识,不久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李行之父于登记结婚当日向李六秀出具一份主要内容为其死亡后丧葬费归李行,由李行负责安葬,其余国家下拨款项归李六秀的遗书。2010年李行之父因病死亡。李行之妻将李行之父死亡后国家所下发的安葬费5000元与抚恤金33276元领走。之后,李六秀要求李行依其父遗嘱退还领取的抚恤金33276,李行不肯,故而酿成纠纷。李六秀遂于2010年底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行退还领取的抚恤金33276元。原审法院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遂判决抚恤金33276元归李六秀所有。李行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其父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父无权立遗嘱处分,且其本人作为死者儿子,其女儿作为死者孙女,均有权分配。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事实简单清楚,主要是适用法律存在不同认识,如图方便完全可以一判了之。但承办法官了解到,李行本来对80多岁的父亲娶50多岁的后母反感,而且结婚仅一年多李六秀在李行之父死亡后却能够享受每月数百元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自己还有女儿要上大学却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心中有气。李六秀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死者已经立遗嘱,抚恤金就应全部归自己并扬言如二审改判就跳楼自杀,双方为此争得不可开交。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单纯判决只能结案了事,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因此,合议庭在二审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明法析理工作,促使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了李行、李六秀各分得抚恤金13276元、20000元的协议并当即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