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王勇、黄世明等5人职务侵占、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王勇、黄世明等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勇(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岳阳临湘人)、黄世明(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岳阳临湘人)等7人(3人在逃)与临湘市海螺水泥厂保安队长姚某(在逃)合谋,先后4次窃取临湘市海螺水泥厂的废铁、电缆线,共计价值22500元。2010年3月下旬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勇、黄世明等人又行至临湘市海螺水泥厂、临鸭公路荆州山洞工地盗窃作案11次,盗得电缆线、钢模等物,共计价值66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黄世明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之便,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勇、黄世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和巨大,均构成盗窃罪。两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