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开宣判一起邪教案,6名被告人以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十个月。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程某、陈某丙6人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等6人在国家将“主神教”列为邪教组织打击取缔后,仍然先后在湖北通山、赤壁、崇阳、湖南岳阳、临湘等地加入“主神教”邪教组织,以帮人治病、保平安为幌子,从事非法聚会,发展成员等活动。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程某在“主神教”中均赐有“灵名”,分别担任“县权柄”、“带领”、“接待”、“工人”等邪教职务。召集并参加大型非法聚会,一般非法聚会70余次,大肆宣传世界末日、灾难来临,为避灾难,要求邪教人员坚定信心,信奉“主神教”,已发展邪教成员44人。被告人张某加入“主神教”后,灵名“尽力”,任“县权柄”之职,自2007年跨区域“开荒”、“布道”,负责主持管理湖南省临湘市、湖北省赤壁市、通山县、崇阳县的所谓“教会”,口号是发展成员100人,已发展25人。2009年4月,临湘市坦渡乡坦渡村张某犯有癌症,被告人张某和一名“灵名” 叫“悔改”(在逃)的邪教徒烧毁了张某用于治病的价值人民币2500的药物,让张艳林出 500元的路费,带其到湖北省武汉市、崇阳县等地“开荒”、“布道”,张艳林由于没有药物治疗,病情恶化后于2009年5月才被送回家,不久死亡;被告人陈某甲1998年加入“主神教”,灵名 “发展”,2006年8月与2008年8月跨区域“开荒”、“布道”,发展成员12人,2008年被县权柄张某任命为临湘市城区教会“带领”职务,参加非法聚会70余次,组织主持非法聚会70次;被告人陈某乙于2002年下半年加入“主神教”,灵名 “领寿”,属“工人”级别,2007年下半年跨区域“开荒”、“布道”,发展成员3人,参加非法聚会62次,为非法聚会提供场所35次,向“主神教”“奉献”资金2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加入“主神教”,灵名 “祝福”,参加非法聚会7次,为大型非法聚会提供场所5次;被告人程明春于2008年5月加入“主神教”,代号“1号”,属“工人”级别,2010年10月跨区域“开荒”、“布道”,发展成员3人,向“主神教”“奉献”资金120元;被告人陈某丙于2009年加入“主神教”,发展成员1人,参加非法聚会6次,为非法聚会提供场所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程某、陈某丙无视法律,在国家明令将“主神教”列为邪教组织取缔后,仍加入该教,从事非法聚会,宣传世界末日、灾难来临和发展成员等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自情节,法院依法一审判处6位被告人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两年,判处陈某乙、李某、程某、陈某丙有期徒刑各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