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华容县一村支部书记张某职务犯罪一案,被告人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犯挪用资金罪、犯合同诈骗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张某曾担任华容县三封寺镇毛家村党支部书记一职,因个人开支大,同时又进行赌博、买码等非法活动,为筹集更多的钱款以供自己花销,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挪用、诈骗等手段获取钱财。
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08年至2010年4月12日期间,利用其担任华容县三封寺镇毛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先后多次将本村资金予以侵占,共计人民币136247元。
2004年至2010年4月12日期间,先后多次将本村资金共计人民币490485元挪作个人使用。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外逃,所挪资金至今未偿还。被告人张某利用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以毛家村要借款周转为名,以支付月息为诱饵,在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与他人签订短期借款合同,骗得被害人王小明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881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将本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009年9月22日,华容县工业园管委会与华容县三封寺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东扩征地的补偿协议》,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作为合同一方的华容县三封寺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华容县工业园管委会领取了补偿款80000元,这笔补偿款由被告人张某领回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国家所有变成了由华容县三封寺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被告人张某将该款领取后,没有交村里发给应当补偿的村民而是个人挪用,其挪用的款项是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并非是利用协助三封工业园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之便,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有三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