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和甘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曾某于2010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两人分居两地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由于夫妻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曾某于近日再次来到湘阴县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判令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曾某称甘某在分居期间作出了有违夫妻感情的事情,甚至还握有相关证据,对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而甘某也对两人的婚姻感到无继续维持的可能。在了解了夫妻二人的确切想法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分析各自目前的生活状况及小孩的成长情况,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由甘某抚养,家庭财产全部归于甘某,另外甘某也自愿给予曾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至此,通过第二次起诉离婚,曾某与甘某的夫妻关系最终得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