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案外人李某在云溪法院的组织协调下,当场垫付执行人陈某4万元,这起因一房二抵引发的,陈某与王某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6年5月,案外人余某向被执行人王某借款7万元,双方协议若余某2006年底不能还清借款,便以余某的住房一套折抵。2007年7月,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在2007年9月4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偿还,被执行人王某则以上述余某抵偿给他的房屋折抵借款本息,剩余部分归王某所有。随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将该借款协议在岳阳市云溪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上述借款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偿还所借陈某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08年3月向岳阳市云溪区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可持执行证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万元。2009年5月,陈某向云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该院在执行时发现,公证债权文书所涉房屋已被案外人李某实际占有居住。原来案外人余某于2006年10月又以其住房为抵押,向案外人李某借款5万元,后因余某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案外人李某与其两未成年子女、年迈父亲于2008年1月入住余某抵押住房。2009月5月,法院依据公证债权书向案外人李某发出限期迁出房屋的通知后,案外人李某一家情绪非常激动,强烈抵触。与此同时,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亦未实际占有该房屋,而且根据公证债权文书,该房屋并不是直接执行标的。案外人李某也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为余某的一房二抵行为,陈某与王某公证债权书存在瑕疵,该案件执行出现难题。案外人李某表示其对一房二抵并不知情,一家确无房居住,必须占有房屋。申请执行人陈某则坚持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双方分歧较大,强制执行不利于矛盾化解。为圆满化解矛盾,云溪法院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李某就房屋进行协商。最终在冻结案外人余某工资的情况下,由案外人李某代替余某垫付申请执行人陈某4万元,余款本息2万元从冻结的余某工资款中优先支付,该案也得以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