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某乡镇两个村的村干部殴打伤人案件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黎某、常某、李某、刘某、魏某、邓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县某乡镇两个相邻行政村的村干部即被告人黎某(某某村村支书)、常某(某某村妇联主任)、魏某(某某村村主任)、李某(某村的妇联主任)、刘某(某村的村支书)、邓某(某村村主任)及另外二人合伙承包了岳阳县某陶瓷有限公司的煤渣处理项目,在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因怀疑陶瓷公司将煤渣销售给了他人,多次商量拦截拖煤渣的车辆。2011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得知有车又在陶瓷公司拖煤渣,便打电话通知了其他被告人,几人商量后,由被告人李某喊人将车拦下,将车带到了被告人刘某家附近。期间,该车的两名司机遭到六名被告人的殴打,并被关押到被告人刘某家中。该车煤渣的货主许某某闻讯赶来后,也遭到殴打,并要求其承担六被告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款。至次日零时四十分,许某某向六被告人交纳了8000元后,他与两名司机及所扣车辆才离开。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安亚、黄金龙、黄海林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前,许某某交的8000元已退还。同时,六名被告人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且全部辞去村干部职务。案发后,六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等三人的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鉴于以上事实,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